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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

日期:2018-12-08 15:0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明确主体、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本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省、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突出信息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 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2. 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3. 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4. 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6. 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8. 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以上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分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二)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秘密坚决保守住。各重点信息公开主体分别为:
1. 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文化、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 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其中: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通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利部门负责公开。
               3. 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
               4. 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5.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6. 施工有关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公安、通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7.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8.竣工有关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公安、通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省政务公开办组织指导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政务公开网设立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整合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实现“一站式”公开。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安徽”网站等,推进相关领域政府信息共享,推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级信用网站公开。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四)信息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认真抓好落实。省政务公开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内容和举措,加快推进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并加大系统内业务指导力度。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定期开展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省政府适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加强考核问效。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附件:1.安徽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目录2.具体任务分解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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